(2017)川0113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祥福支行与柯昌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祥福支行,柯昌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2354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祥福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祥福东街43号。负责人:黄健,职务:行长。被告:柯昌俊,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祥福支行与被告柯昌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祥福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鲜梅陪审员 沈文娟陪审员 骆奇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