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勇如、许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勇如,许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谢勇如,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许金华,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勇如与被执行人许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谢勇如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120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许金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剑审 判 员 罗军审 判 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汤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