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远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远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943号原告: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显信,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司副经理。被告:于远福,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远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述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