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爱华与张小寒、江西省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华,张小寒,江西省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894号原告:周爱华,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珉,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小寒,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飞,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贵明,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爱华诉被告张小寒、江西省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计2336元,由原告周爱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明炯人民陪审员 张如铂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