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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盆山度假村与李著贵、马鞍山市鑫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盆山度假村,李著贵,马鞍山市鑫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盆山度假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濮塘盆山。负责人:李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晴,该度假村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著贵,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鑫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锁库村高村炮震区。法定代表人:丁志英,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盆山度假村(以下简称“马钢盆山度假村”)因与被上诉人李著贵、马鞍山市鑫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钢盆山度假村上诉请求: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被上诉人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种植蓝莓。其次,三份合同约定了长期,但也对不能确定具体租赁年限原因作了说明,并约定了每年续签合同一次,逾期没续签转为了不定期租赁合同,上诉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再次,被上诉人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未经批准违规使用贫瘠的钛石膏和山鹰造纸污泥,对种植的作物和基本农田都存在安全隐患,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土地租赁��同失去效力。李著贵、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对原合同约定需一年一签合同的条款事后进行了变更,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长期,除非政府征用,上诉人应确保被上诉人长期使用,现在合同依然有效,上诉人无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被上诉人从未在涉案土地上堆放钛石膏、污泥及其它工业固体废弃物,因案涉土地质量不好,经过改良已经可以种植相关植物,省环保厅因上诉人投诉而对涉案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监测,作出“水和污泥不含有毒有害成份,对土地没有影响”的结论,可以认定涉案土地未受到污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8日,马钢盆山度假村(甲方)与李著贵(乙方)签订《合作种���蓝莓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由甲方提供种植蓝莓的土地即南山矿高村采场炮阵地(锁库村民委员会高村村民组);乙方出资,并提供种植技术,负责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等全方位工作。鉴于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土地前两年投入较大,故乙方可在一年内分两次向甲方交纳收益金。在种植蓝莓及其他植物等品种合作期间,上级公司在不改变该土地农业种植性质或用途的前提下,双方签订长期(总体)合作协议,但考虑到合作使用的土地(地块)、位置等多种原因,不能确定土地具体使用年限,因此对每块使用的土地需每年续签一次。2013年12月1日,双方签订《长期合作种植、养殖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从第二年起减免二年的收益金,乙方从第三年起即时交纳每年的收益金。双方合作期限为长期。如甲方单位变动或马钢公司有变动及南山高村铁矿开采使用���该协议不再生效,甲方应负责协调延续该协议继续生效。2013年10月29日,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登记成立,该公司后就“鑫态农业向山蓝莓种植基地项目”向马鞍山市雨山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报备案,并委托了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5年2月15日,马钢盆山度假村(甲方)与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乙方)签订《种植承诺协议》一份,李著贵在该协议上签名。协议约定乙方于2015年春季开始施肥、翻地、耕种,并保证庄稼出苗丰产,所产庄稼送检无毒无害。乙方承诺在该宗土地连续种植不抛荒,直至政府征用为止。不无故终止合同。甲方承诺协助协调处理该地块周边污染问题事宜。负责协调处理农户村民及其它人干涉乙方种植养殖。在政府及南山矿不开挖用地的情况下,确保乙方长期使用,不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收���金长期不变。由于要求乙方尽快种植改变了乙方种植设施建设计划,又投入较大,因此甲方于2016年开始收取乙方收益金。李著贵、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向马钢盆山度假村交纳了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的收益金4万元,对南山矿高村采场炮阵地进行了复垦,在该地块上种植了小麦等农作物。马钢盆山度假村认为李著贵、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在涉案土地上使用的钛石膏、山鹰造纸厂污泥对土地造成了严重污染,于2016年12月20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李著贵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定的上述三份协议,并退出现场、清走现场所有工业固体和液体废弃物并恢复土地原状。2017年5月26日,根据《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问题马鞍山市第二批交办件办理情况》回复,载明“鑫态农业公司曾经使用钛石膏、山鹰造纸厂污泥改良土地以种植蓝��。近年来,因怀疑土地污染的问题投诉人曾多次反映了上述问题,区环保局多次现场调查,责令鑫态农业邀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2015年3月16日和2015年4月16日,对水和污泥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不含有毒有害成分,对土地没有影响”。一审法院认为,马钢盆山度假村与李著贵签订《合作种植协议》、《长期合作种植、养殖补充协议书》,后又与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签订《种植承诺协议》,虽然该协议上只有李著贵签名,没有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盖章,但在庭审过程中,马钢盆山度假村认可《种植承诺协议》的一方主体为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李著贵、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认为该公司就是为经营蓝莓种植项目而设立,李著贵是代表该公司与马钢盆山度假村签订《种植承诺协议》。从协议签订后的履行主体看,虽然���体事务是由李著贵完成的,但均是以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报送《鑫态农业向山蓝莓种植基地项目》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估等材料,进行种植蓝莓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因此合同的履行主体为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故对马钢盆山度假村要求李著贵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马钢盆山度假村提出的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合同已无法履行,其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依法提出异议,故合同已解除的主张,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提出其已履行合同义务,马钢盆山度假村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从《合作种植蓝莓协议书》来看,双方约定乙方的收益来自于蓝莓及其它种植品种利润,可见该项目主要是蓝莓种植项目,但并非仅限于蓝莓种植;从《种植承诺协议》来看,因甲方对钛石膏土及肥料的认知表示疑虑,要求乙方尽快种植实物来证实,协议签订后,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向有关部门申报了蓝莓种植项目,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复耕平整,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小麦等农作物,其履行了施肥、翻地、耕种、连续种植不抛荒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蓝莓是一种营养成分丰富的水果,对生态环境尤其是对土壤条件的要求具有独特之处,种植蓝莓首先需要对土壤进行改良,让土壤符合其生长要求,且蓝莓的生长周期较长,种植蓝莓是一项投资较大、周期较长的项目,故不能以短期内没有种植出蓝莓来确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虽然《合作种植蓝莓协议书》约定双方每年续签一次合同,但从签订的三份协议看,双方合作期限为长期,每年续签一次合同系形式要件,是否每年续签合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省第二环境保护督查组举报受理问题马鞍山市第二批交办件办理情况》回复,经环境监测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涉案土地的水和污泥监测,结果为不含有毒有害成分,对土地没有影响。马钢盆山度假村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因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的行为导致涉案土地被严重污染。综上,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目前尚不能得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结论,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亦未成就,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马钢盆山度假村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其关���合同已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马钢盆山度假村要求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将堆放在涉案土地上的钛石膏、污泥及其它工业固体废弃物全部运走,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提出的其因马钢盆山度假村干扰生产经营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理由,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钢盆山度假村采取堵路、堵门、言语威胁等方式,让其无法进行生产经营的事实,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收益金。马钢盆山度假村要求支付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的收益金28333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马鞍山市鑫态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盆山度假村收益金28333元(计算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二、驳回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盆山度假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鑫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证如下:就钛石膏等是否会对案涉土地造成严重污染问题,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提交的《省第二环境保护督查组举报受理问题马鞍山市第二批交办件办理情况》回复比马钢盆山度假村提交的马鞍山农委在马鞍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市民心声)咨询投诉回帖的证明力高;马钢盆山度假村提交的照片所反映的是否是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在���涉土地所为无其他证据补证,即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马钢盆山度假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业已成就的事实,其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虽向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李著贵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但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其合同已解除的主张因无依据而不能成立。首先,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至今未种植出蓝莓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理由有三: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对种植出蓝莓的时间节点并未作约定,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可以据情逐步实施种植项目,鉴于双方合作期限为长期,现在未种植出蓝莓并不代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双方虽然以合作种植蓝莓名义签订协议,但从《合作种植蓝莓协议书》“收益来自于蓝莓及其他种植品种收益”“在种植蓝莓及其他植物等品种合作期间”等约定内容来看,双方合作的项目并不限定于种植蓝莓;三是据《种植承诺协议》可知,因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在复垦平整土地过程中使用了钛石膏土等,马钢盆山度假村怀疑会对土地及作物造成污染和损害,遂要求尽快种植出庄稼实物用以验证,故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在案涉的土地上种植小麦等农作物,亦符合双方的议定。其次,虽然双方在《合作种植蓝莓协议书》中约定每年续签一次合同,但综合三份协议关于合作期限的约定来看,马钢盆山度假村在未出现单位变动或马钢公司有变动或政府及南山矿开挖用地特定情况下,负有协调延续协议继续有效,确保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长期使用土地的合同义务,但其未能举证���明履行了该项义务,故其不能以租赁合同因逾期未续签而转为不定期为由,主张随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再次,根据《省第二环境保护督查组举报受理问题马鞍山市第二批交办件办理情况》回复,经环境监测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涉案土地的水和污泥监测,结果为不含有毒有害成分,对土地没有影响,马钢盆山度假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存在不按约定的方法使用案涉土地,致使涉案土地被严重污染等事实。综上所述,马钢盆山度假村与马鞍山鑫态农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依然有效,马钢盆山度假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盆山度假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田晓鸣审 判 员  雍自涛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正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