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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执复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增琴与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复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琴,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复3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增琴,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182号附9号。法定代表人:李远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吉,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李增琴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322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9月22日进行执行听证,复议申请人李增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王茂吉到庭参加执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该院在审理李增琴诉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21日查封了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西段1号的营业用房。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川0322执501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西段1号的营业用房。执行法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西段1号营业用房为被执行人开发的赵化鑫城项目一期3号楼16户商铺,该16户商铺已于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分别出卖给陈梦淋、陈明富、聂作联、罗云楷、兰正莲、易树良、黄贵英、李星海、周基会、母德超、��英宣、孙庭柱、林代容、万登贵、易国琴、朱小刚、杨光兰、万利、易先容、周开秀。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西段1号的营业用房在该院查封之前已经出售,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各购房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富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合同备案,且各购房户已经占有装修使用上述商铺。因此,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拍卖上述房产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2017年8月23日,执行法院作出(2017)川0322执异32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2017)川0322执50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西段1号营业用房的拍卖。复议申请人李增琴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执行异议程序中异议主体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异议主体应为商品房买受人;2.本案涉及的拍卖房产属于营业用房不属于商品住房,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3.执行法院主持进行的异议审查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17)川0322执异32号执行裁定。本院审查查明,执行法院在审理李增琴诉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21日查封了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西段1号的营业用房。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川0322执501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顺县赵化镇���安路西段1号的营业用房。另查明,根据富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表的记载,陈梦琳等案外人所购买的房屋,与本案拟拍卖的房屋即位于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西段1号的营业用房指向的房屋系同一标的物。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西段1号营业用房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拍卖标的物已出让给案外人,请求执行法院停止拍卖上述房屋,并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银行转账凭证、收款凭证及交房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执行法院拍卖的上述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在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并无不当。���议申请人李增琴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李增琴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执异3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德才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王爔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