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品弟与孙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品弟,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35号申请执行人:刘品弟,女。被执行人:孙萍,女。申请执行人刘品弟与被执行人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庄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2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执行费369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冻结帐户中的存款(10800元)解冻,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帐户,留有被执行人的生活费用。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暂不宜处理。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用工资偿还借款,不需要查询被执行人车辆、银行信息,不需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凌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