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健康与蒋昌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康,蒋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赵健康,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蒋昌盛,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赵健康与被执行人蒋昌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71357.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4月21日至今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7年4月22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2017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赵健康与被执行人蒋昌盛买卖合同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赵健康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从2018年开始每半年给付10000元直至付清余下全部案款及执行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健康与被执行人蒋昌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瓮立臣审 判 员 徐全林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