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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钟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钟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93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9座夹层、10座首层、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65635Y。负责人:陈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芬,系公司职员。被告:钟俊杰,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诉被告钟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依照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日期缴纳受理费。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