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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永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永辉,朱佳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上文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辉,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佳黛,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都匀市。上诉人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永辉、朱佳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上诉人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七天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32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直至2017年7月26日才向本院进行缴纳,已超出规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一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