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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正刚、任菊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正刚,任菊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3126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江,男,该公司五里分理处负责人。被告:何正刚,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紫云村*组。被告:任菊章,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紫云村*组。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正刚、任菊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全部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庆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