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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霞、王春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王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春珍,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王春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15185元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