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霞、王春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王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春珍,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王春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15185元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