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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泽云与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世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云,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世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1165号原告陈泽云,男,1975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750204231ⅹ),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民,住盐津县。被告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82360961Q。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昭阳小区望海佳园14幢2单元502号。法定代表人孙继波,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大伟,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世权,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民,住盐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云诉被告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世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泽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泽云负担。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际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