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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恢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泽平与侯安平借款合同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泽平,侯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134-1号申请执行人罗泽平,男。被执行人侯安平,男。罗泽平与侯安平借款合同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介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