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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浙江三贝制衣有限公司、东阳市东冉服饰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三贝制衣有限公司,东阳市东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许尚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东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电子工业园区祥和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效光。上诉人浙江三贝制衣有限公司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7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浙江三贝制衣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东阳市,故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