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936号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府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武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嘉华小区4号楼3单元2楼西户。法定代表人:高炳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昕,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091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牛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