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2年1月2日生,盐城市,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钟华东,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某,男,1969年8月2日生,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季某离婚纠纷一案,生效的(2013)亭民初字第1472号法律文书载明:“一、原告孙某要求离婚,被告季某表示同意。二、婚生女季君随原告孙某生活,被告季某从2013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季君生活费500元(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各付一次),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直到季君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孙某借原告父亲孙正法的31000元,由原告孙某负责偿还;被告季某借被告姐姐季卫华的23000元,由被告季某负责偿还。四、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房屋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暂不处理。原告孙某与女儿季君居住在东房间,被告季某居住在西房间,双方互不干涉(水电费因为被告季某正常不在家居住,由原告孙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因被执行人季某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1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彬审判员 陆小暐审判员 蔡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