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中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438号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中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由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畅威法官助理 付智勇书 记 员 陈国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