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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宏与被告周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宏,周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1357号原告:吕宏,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周成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吕宏与被告周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成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给原告借款3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6月3日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6月18日前还,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故提起诉讼。被告周成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3日,原告将3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因生意周转向吕宏借款叁万元整。(30000)借款日6月3日至6月18号还周成军(签名捺印)2016、6、3、”。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前述借条。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成军偿还原告吕宏借款30000元;被告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前述款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成军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560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曙光人民陪审员  彭焕茂人民陪审员  张学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义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