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凤与朱兰利、朱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凤,朱兰利,朱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2000号原告:张玉凤,女,汉族,1952年11月16日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侠、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兰利,男,汉族,1996年3月21日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该村。被告:朱泽军,男,汉族,1969年4月1日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凤诉被告朱兰利、朱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凤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凤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玉凤负担。审判员 胡跃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