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马尚门窗厂与黄奕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马尚门窗厂,黄奕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290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马尚门窗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李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奕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马尚门窗厂与被告黄奕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文华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黄奕辉的身份信息资料,仅在诉状中列明了常住址、身份证号码,没有具体的户籍地址。原告无法提供能够证明黄奕辉身份的合法证明材料,且在本院释明的情况下,仍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因此,原告所提起的对黄奕辉的诉讼,无法明确识别该名被告,不能保证应诉材料送达的准确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马尚门窗厂的起诉。本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