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丽与曹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曹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8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性,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曹莉莉,女性,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王丽与曹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莉莉的工资账户,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院印)书记员 :樊科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