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殷得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殷得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954号原告:李建军,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殷得权,男,汉族,住高台县。原告李建军诉与被告殷得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玉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17日原告申请与被告庭外和解。2017年10月12日,原告李建军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夏玉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