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天多好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多好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38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多好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多好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攀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