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梅芳与被告解广平、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梅芳,解广平,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570号原告:赵梅芳。被告:解广平。被告:杨峰。原告赵梅芳与被告解广平、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梅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广平、杨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赵梅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广平、杨峰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7日,解广平、杨峰因手机店铺经营之需向其借款10万元,其实际交付后,二人出具了借据并口头约定了利息。后经多次催要,二人未还款。解广平、杨峰未提交答辩意见。赵梅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其所提交解广平、杨峰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能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赵梅芳系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杨峰系其客户。2015年4月27日,解广平、杨峰因手机店铺经营之需向其借款10万元,其通过建设银行将款转给杨峰。同日,解广平、杨峰向其出具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一张,并注明其中5万元三个月还本、另5万元六个月还本。逾期后,二人未还款。本院认为,解广平、杨峰向赵梅芳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理应依约还款,其未依约还款,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赵梅芳要求二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解广平、杨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广平、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梅芳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解广平、杨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本雄人民陪审员 龚学张人民陪审员 陈燕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