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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7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7043溧阳市新昌综合化工厂与常州市金猴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新昌综合化工厂,常州市金猴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7043号原告:溧阳市新昌综合化工厂,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新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43745003P。投资人:沈双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市金猴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2561124433C。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溧阳市新昌综合化工厂与被告常州市金猴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溧阳市新昌综合化工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溧阳市新昌综合化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溧阳市新昌综合化工厂负担。审判员  蒋园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