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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唐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超,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唐超驾驶川K×××××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从四川省资中县龙江镇向资中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国道G247线1315KM+200M时,将行人陈启玉撞倒,造成陈启玉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启玉系生前遭受外力(如车辆类等)撞跌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超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启玉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超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唐超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八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1均、黄某、石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拍照图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资中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唐超的到案说明、资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川K×××××号小型轿车鉴定意见书,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对刘成召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各一份,资中县人民医院死亡证明,证实陈启玉于2017年4月15日因车祸死亡,资中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超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唐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超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林人民陪审员  曾娅淋人民陪审员  陈开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