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曼与陈鹏、广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曼,陈鹏,广艳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曼,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鹏,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原审被告:广艳彬,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许曼因与被上诉人陈鹏,原审被告广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曼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许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晓梅审判员云峰审判员刘立岩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蒋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