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传永与重庆贝德罗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永,重庆贝德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068号原告:魏传永,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徐利蓉,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学,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贝德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真武村刘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633752。法定代表人:尤建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艳,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传勇诉被告重庆贝德罗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传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贝德罗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传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韵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