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兴锋、崔东锋与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兴锋,崔东锋,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崔兴锋,男性,汉族。申请执行人:崔东锋,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熊强,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崔兴锋、崔东锋与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崔兴锋、崔东锋与被执行人熊强于2015年9月21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2015)耀新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一、熊强于调解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崔兴锋、崔东锋130000元,如果逾期履行,应按实际损失288000元予以赔偿;二、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熊强承担。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熊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熊强在银行有存款,2017年10月10日,我院对被执行人熊强的银行存款3335元(含案件款3285元,执行费50元)进行了司法冻结、扣划。申请人已办理了案件款领款手续,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