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5863王培祥与魏路、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祥,魏路,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863号原告:王培祥,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魏路,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周超,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祥诉被告魏路、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祥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培祥负担。审 判 长 杜明君审 判 员 马 光人民陪审员 周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