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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云庆与杨国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庆,杨国东,华必容,郭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黄云庆,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英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国东,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华必容,女,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郭万全,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竹县。本院2016年5月11日以(2016)川1724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产权登记在郭万全名下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黄云庆名下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环湖路西段住房一套。现因黄云庆与郭万全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郭万全已按照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产权登记在黄云庆名下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环湖路西段住房一套的查封。解除产权登记在郭万全名下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住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