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强诉被告唐毅、唐晶晶、湖南祁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强,唐毅,唐晶晶,湖南祁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3177号原告:杜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宇,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毅,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现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唐晶晶,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箭,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祁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左岸巴陵3栋101房。法定代表人:汤荣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峰,湖南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2003房。法定代表人:唐昭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旭,湖南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杜强诉被告唐毅、唐晶晶、湖南祁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强诉称,2017年3月10日,被告唐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还清,被告湖南祁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为前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签章确认,该笔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唐毅、唐晶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唐晶晶应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一、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二、判令四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偿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毅辩称,借款是事实,该笔借款与被告唐晶晶无关。被告唐晶晶辩称,被告唐毅借款时我不知情,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湖南祁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两答辩人对被告唐毅借款一事不知情;第二、两答辩人也没有授权委托被告唐毅因公司业务进行借贷;第三、借条上没有两答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确认,原告也未提供将借款汇入两答辩公司的转款记录,原告未提供股东会议决议书。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2017年3月10日,被告唐毅给原告杜强出具了400000元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还清,被告唐毅在借条上书写上担保人:湖南祁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南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加盖了两公司的公章。两公司对被告唐毅借款一事不知情,也没有授权委托被告唐毅因公司业务进行借贷,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没有签名确认。被告唐晶晶对被告唐毅借款也不知情。原告不能提供将借款汇入两公司的转款记录,也不能提供将借款转帐给被告唐毅或给付现金给被告唐毅的任何证据,被告唐毅自己陈述原告支付了400000元现金,但时间、地点及现金交付的过程述说不清,更无在场证人作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正常的、合法的民间借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原告借款四十万元给被告唐毅,虽然被告唐毅出具了借条给原告,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已经将四十万元实际给付了被告方。原告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368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