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谢强与蒋承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强,蒋承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3016号原告:谢强,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广西省浦北县人,住广西省浦北县。被告:蒋承忠,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强与被告蒋承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强以其无法联系被告蒋承忠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承忠的起诉,是原告谢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谢强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