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刘瑞、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刘瑞,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胜,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襄高劳人仲裁字[2017]03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54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