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新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529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奎,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颍上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侮辱他人,于2016年11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10月12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颍上县看守所以被告人陈新奎患有疾病为由,不予收押,本院于同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新奎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陈新奎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新奎酒后驾驶牌号为皖N××××ד别某”牌小型轿车在颍上县红星镇平安路倒车时,与他人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经检测,陈新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4.5mg/100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奎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测试单、刑事判决书、道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徐某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图片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新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新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新奎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新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振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群英书 记 员 马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