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执36号���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湘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与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赵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山村昭霞组。负责人:刘清。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18号高新科技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梁梦林。被执行梁梦林,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赵延安,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赵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赵延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赵延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赵延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赵延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轮候查封的财产处置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赵延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赵延安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审 判 员 蔡日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俊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