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灿辉与岳阳县信访局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辉,岳阳县信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1行初61号原告杨灿辉,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岳阳县信访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县政府东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年,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亮星,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灿辉诉被告岳阳县信访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灿辉与被告岳阳县信访局就所诉内容达成一致,原告杨灿辉主动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灿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杨灿辉承担。审 判 长 徐大兵人民陪审员 陈庆霞人民陪审员 方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