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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洪泽高良涧镇东鹏瓷砖店与盛镒飞、刘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高良涧镇东鹏瓷砖店,刘成,刘宝俊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167号原告:洪泽高良涧镇东鹏瓷砖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东三街东侧**号。经营者:戚小娟,女,1979年11月3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今,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凤,女,1988年1月14日生,该店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刘成,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刘宝俊,男,汉族,1966年6月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洪泽县高良涧镇东鹏瓷砖店与被告戚溢飞、刘成、刘宝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泽县高良涧镇东鹏瓷砖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县高良涧镇东鹏瓷砖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洪泽县高良涧镇东鹏瓷砖店负担。审 判 长  刘林厚人民陪审员  田桂兰人民陪审员  郁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