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玉德与王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德,王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100号原告孙玉德,男,汉族,1954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彬,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原告之弟,特别授权。被告王建,男,汉族,34岁,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路与康博大道十字路口西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德诉被告王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王建驾驶的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建驾驶的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二、将原告方提供担保的鲁M×××××号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