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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行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光灿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灿,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7行初491号原告赵光灿。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法定代表人庄继锋,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洋,该局法制办民警。原告赵光灿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撤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云独任审判。立案后,原告既未按照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同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出庭参与诉讼。同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光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