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8750张家港市鑫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融塑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鑫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融塑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8750号原告:张家港市鑫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五棵松路。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融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宝亭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有煊。原告张家港市鑫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被告福建融塑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9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加工16-32PVC一出四线管、一出四扩口机,总价款34万元。后被告又要求原告定作了其他设备,总价款118000元。原告已交付所有设备,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款9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管业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6日,机械公司(承揽方)与管业公司(定作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涉案的主要内容有:定作物为16-32PVC一出四线管、一出四扩口机各1套,总金额34万元,合同生效后30天内交货;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要求为管材挤出生产正常,管材内外表面光滑,质保期1年;货到安装调试后7天内提出异议,如因定作方原因在发货后2个月不能安装调试,本合同设备视为验收合格;预付定金30%,承揽方调试合格后再付60%,余款6个月内付清。后管业公司还要求机械公司定作500/1000混料机、250真空箱各1台,总价款118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2015年8月27日,机械公司向管业公司交付了所有定作的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后管业公司拖欠机械公司报酬98000元一直未付,为此机械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加工承揽合同》、发货确认单、反馈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报酬98000元有《加工承揽合同》、发货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佐证,事实清楚。对于《加工承揽合同》项下所涉报酬,合同约定了支付期限,被告未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加工的其余设备,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支付报酬的期限,被告应在收到定作设备的同时支付,被告未按时支付,也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报酬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且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融塑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鑫来机械有限公司拖欠的报酬98000元并赔偿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45元,由被告福建融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贝 宇本案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定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