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7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7489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从兴、夏正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从兴,夏正玲,吕从旺,王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7489号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徐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鸿,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从兴,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夏正玲,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吕从旺,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黎明,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从兴、夏正玲、吕从旺、王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从兴、夏正玲、吕从旺、王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从兴、夏正玲、吕从旺、王黎明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从兴、夏正玲、吕从旺、王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