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民委员会与徐朝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民委员会,徐朝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743号原告: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大渠,男,汉族,任该村主任。被告:徐朝艺,男,汉族,现年35岁,住邓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朝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徐朝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告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