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玉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74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光,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2008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赵玉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赵玉光至台州市椒江区店铺门口,窃得被害人蔡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512元。2017年8月15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赵玉光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玉光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玉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玉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七千五百一十二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