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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5855崔燕涛与许洪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燕涛,许洪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5855号原告:崔燕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静。被告:许洪玮。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闻辰,连云港市法制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燕涛与被告许洪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燕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静,被告许洪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闻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燕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装修款23000元;2.被告赔偿欠原告装修款24个月的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商定,被告的店面由原告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付清装修余款,并写下欠条23000元。当装修完毕结算余款时,被告称没有钱,原告至今没有收到被告的欠款。被告许洪玮辩称,原告所称的数额不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原告为被告的店面进行装修,装修期间,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款项。2015年7月15日,被告转账给原告5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23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举证的欠条、被告举证的账单详情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店面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所欠的装修款23000元,并从原告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洪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燕涛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审判员  胡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彤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