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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淑荣与被上诉人辽宁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淑荣,辽宁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淑荣,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昌(上诉人丈夫),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马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乙,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辽宁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盖州市。上诉人薛淑荣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淑荣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淑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淑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丽审判员  杨健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