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彩花与潘翠斌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花,潘翠斌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304号原告:何彩花,女,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霞浦县。被告:潘翠斌,女,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彩花与被告潘翠斌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何彩花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彩花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彩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何彩花负担。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