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恢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振举结案通知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499号申请人孙振举,男。被执行人莒县东莞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振举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09)莒民一初字第32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68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至此,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孙振举与莒县东莞水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