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874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张某某,柳林县成家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在2012年3月份,成家庄煤矿把我家的6孔窑洞全部踩踏无法居住,因我35岁时老公去世,丢下三个孩子精神受到了刺激,有遭遇不应的巨大毁损。家庭生活也不能料理,当时在这种情况下只好我年过花甲的父亲在县、市、省、京无数次上访,上级领导多次批转,结果在2013年8月11日赔偿付款42万元解决。2013年8月15日,被告来到我家说:村里打深井,上级未付款,开支欠缺要和我借钱30000元,等上级验收后,款到位就还我。如果还不了,村里的三孔窑洞抵债给你。当时我也相信办理借款条据付款,后来年年多次追债催要,他老是说:上级款项没到位无法归还。在2016年5月大约在16日见到被告,一拖再拖,后来请假躲避,根本见不上面。只好请贵院依法讨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及住所地均不准确,原告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其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